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10-13 10:01来源: 作者: 点击:次
|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李沧政发〔2009〕95号 李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保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全区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提升全区经济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经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全面贯彻执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青发〔2008〕16号)。 第二条 调整区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挂帅,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难点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具体负责全区中小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升级、企业转型、品牌建设、融资贴息、市场开拓等。 第四条 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问题。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手续,在符合土地利用综合规划的前提下,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土地证、房产证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为企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大中企业开放技术中心及实验室,为中小企业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对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行为,严格控制涉企检查,建立检查审批制度,坚决杜绝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七条 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企业和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区监察局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完善招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凡政府投资项目所采购原材料、机器设备和服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一律优先使用本区企业产品。 第九条 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第十条 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牵头、企业参与,采取股份制或者会员制的形式;也可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共同出资,设立担保组织。 第十一条 搭建企业多元化资金交流平台,倡导中小企业通过私募基金、风险投资、金融租赁、民间借贷等多元化、多渠道融资,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 第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帮助企业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前的土地出让、税收减免、资产权属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性存款与商业银行新增企业贷款挂钩制度,根据商业银行对辖区内企业新增贷款情况确定财政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对当年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发起设立面向企业的担保机构,对区内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帮助其申报市级奖励。 第十五条 选择并发展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三优先”,优先安排科技项目,优先推荐上市,优先推荐安排国家、省、市、区有关科技扶持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研发中心,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做好研发投入折抵企业所得税相关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继续抓好企业各级技术中心创建工作。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指导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及企业技术中心的创立。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业投资;科技人员参与科技项目开发,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可获得与之相应的股权收益。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展各级品牌争创。同时及时兑现区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按照既定配比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制度创新。引导中小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有条件的实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配套协作,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新、特”方向发展。培育小型“巨人企业”,培育产业龙头企业。 第二十二条 积极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加大对中小出口企业的退税力度,提高退税速度。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出口型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积极协调市有关部门,帮助区内出口型中小企业获得市级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中小企业 意见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印发 ![]() ![]() 版权所有:中共青岛市李沧区委组织部 备案号:3702002007165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