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
时间:2009-10-12 16:20来源: 作者: 点击:次
| 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 |
| 什么是党内选举制度?
答: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是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有哪些规定? 答:十六大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将十五大党章关于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四年的规定改为三年至五年,可以把乡镇党委和其他有关基层党委的任期与上级党委的任期衔接起来,有利于地方党委统筹安排工作。至于哪些类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五年任期,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中央组织部对不同类型的党的基层组织任期所做的现行具体规定是: (1)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2)需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或需变通执行第一条规定的,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铁路、民航系统由铁道部党组、民航局党委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定。 为什么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答:党章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后,必须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作为领导机关的作用;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活跃党的民主生活,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党员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使基层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为受到广大党员拥护、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因此,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拖延基层党组织的换届时间,甚至长期不进行换届选举,是一种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此,党员有权利提出批评和意见,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对待和处理。 在什么情况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 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中,“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情况,主要是指:遇到某些突发性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等,党的基层组织必须全力以赴处理的;任期届满时,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紧迫任务的;发现党的组织有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等等。党的基层组织如遇上述情况,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此外,由于党员外出较多,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将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适当提前或推迟到党员能相对集中的时候召开。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代表选出后,如发生特殊情况,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代表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当选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相应工作
答:根据党章第26条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从实践经验看,党的基层组织要完成所担负的任务,领导班子成员应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考虑到这一点。 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重任,要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为什么要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答: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直接行使选举权的选举方式。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来行使选举权的选举方式。党内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采用,即召开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直接选举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增加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机会,比间接选举更能体现党员本人的意志,选出的领导成员和代表更有党员基础。所以,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什么是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答: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目前实行差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其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怎样才能使党内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答: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指选举人在选举中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被选举人做出的选择。党章赋予选举人的这种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在党内选举中,为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主要有以下措施:第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选举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第三,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四,对妨碍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要按违纪进行处理。第五,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也可算作会议有效。 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中央组织部曾作过说明: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为什么规定延长换届选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答:延期换届选举是党组织任期届满时遇到特殊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延长期过长,既不利于维护党章规定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党员对党组织领导成员的监督。根据实践经验,影响党组织按期换届选举的各种特殊问题,一般情况下一年内都是可以解决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都规定延长期不超过一年。这里还应当明确的是,延长期不超过一年,并不是说必须延长一年,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延长期。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前准备工作由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负责。准备工作主要有: (1)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问题。 (2)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 (3)准备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有关文件。 (4)按照有关规定,酝酿、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5)做好会务工作,如安排大会日程、制作证件、布置会场等。 (6)做好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宣传工作。 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答: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做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第一次请示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党代表大会的指导思想;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指导性比例及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等。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上报材料一般有:(1)关于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2)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3)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名册”。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名册的说明一般包括人选数量、分布情况、年龄结构、文化结构、专业结构、妇女和少数民族所占比例等方面情况。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呈报请示的内容、时间和报送哪些材料,可以参照地方党组织做法,并由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级党组织对召开党代表大会请示的批复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上级党委收到下级党组织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后,应责成组织部门对下级党委的请示进行审查,提出批复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同意后,下发批复文件。批复的主要内容是: (1)对大会召开时间、议程的意见; (2)对代表名额和构成原则、差额比例的意见; (3)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及常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差额比例的意见; (4)对选举办法的意见; (5)其他意见。 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有什么区别? 答:党代表大会与党代表会议的主要区别是: (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 (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 (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的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 (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选举中,候补委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为什么选举前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情况?介绍情况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因此在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重要职责,也是切实保障选举人能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一环。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也才能有效地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在介绍候选人情况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要重点介绍候选人的优点、长处和工作成绩等,同时也要如实地指出候选人的不足和缺点,使情况介绍能反映每个候选人的特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时,不能对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候选人进行暗示,更不能借介绍候选人情况之机搞“保证”选举。 介绍候选人情况,除了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书面介绍以外,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方式,有的由候选人所在的党组织出面介绍;有的根据选举人的要求,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除了要坚持由选举单位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介绍以外,在实际工作中还需采用什么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可由党组织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怎样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注意几点:一是要建立健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按期换届选举。二是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要负责地答复。三是不得搞“保证”选举。选举人有权对候选人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选举人不选已确定的候选人,另选他人或选自己,任何人不得干涉。四是每一个党员或党代表,应该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五是有关的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权利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在选举中如发现搞非组织活动,以及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和有关党内选举条例行为的,要立即制止,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什么是无记名投票?为什么选举要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答: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的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免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答:一是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二是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三是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四是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五是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 上一篇:党员的党籍和党龄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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